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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民政部、财政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》,提出在坚持现有标准、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,适度“扩围”。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、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,经本人申请,参照“单人户”纳入低保。《通知》中还明确提出,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,但低于低保标准1.5倍,且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。
通知要求,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、连续三个月无劳动收入,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,未纳入低保范围的,经本人申请,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,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。(《人民日报》2020年07月31日二版)
农村低保是一种国家救济手段,是为了解决农村贫困人群的生活困难。只要其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家庭经济贫困的农村群众,都可以享受到农村低保待遇。
按照国家低保政策规定,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,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,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。村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,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,经村两委会、村民代表议事会议民主评议同意后,张榜公布,时间不少于5天。无异议的,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,填写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》,报乡镇政府审核。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,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审批。区民政局批准后,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,时间不少于3天,接受群众监督;无导议的,发给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,就可按月领取“低保金”。 这一做法,无疑让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。但是,由于种种原因,仍有一部分农村家庭年收入虽然超过了“低保线”但生活仍然过得很困难。
针对这种情况,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,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,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了专项治理。为了解决农村贫困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“脱保”“漏保”等问题。此次低保适度“扩围”工作,不但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,明确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放宽至18周岁,而且把符合“三无”条件的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将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,这无疑是国家对贫困群众再次释放出的又一重大政策红利。本人认为,各级各部门应通过以下四方面认真执行,努力把“扩大低保范围”工作落实落细。
一要加强领导,严格规范管理。要规范完善乡镇评审领导小组制度、村级低保评议小组成员、并在农村低保工作中严格遵循个人申请、民主评议、入户调查、村委申报、乡镇审核、民政审批及村、乡(镇)、县(市)三级公示等工作程序,使更多的贫困群众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。
二要严格制度,完善动态管理。要强化死亡人员和长期外出人员的管理,村(居)委要严格上报死亡人员名单,乡镇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上报月调整动态台账,确保进出畅通,严防“死亡保”现象再度发生。同时,村级要严格核实长期外出享受低保人员的名单,及时将长期外出低保人员退出低保保障范畴。
三要注重档案管理,健全低保档案资料。低保资料繁琐,资料多,表册多,导致镇村干部工作压力大,镇民政办收集资料困难等现象发生。但是,无论如何,这都是实施低保工作的必要依据,必须把这些痕迹材料做好做实,确保低保程序合法。
四要严格入户核查,避免漏保错保现象发生。镇、村干部要入户核查锁定低保初步名单,按照低保红线政策实行排他因素,进行村级评议。同时建议将调查表修改成第三方评估的抽查表,让家庭成员信息情况、收入情况一目了然,便于操作。这样,既能保证底子清、情况明,切实做到“应保尽保”,又能释放基层压力,减轻基层负担,激活基层活力。(张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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